乡村林场林木收益分成纠纷类型和处理 |
| |
作者姓名: | 蔡守权 |
| |
摘 要: | 东安县杉木林基地林木收益纠纷时有发生。现就我们林业审判庭受理和审结的以乡村集体林场林木收益分成纠纷的几种类型综述如下:(一)按照书面协议分成。端桥铺1个乡林场,19个村林场,均按照建场时统一的协议书,其林木收益按大队或生产队(山主者)占一成,乡(公社)组织管理者二成,林场投劳投工者六成的比例分益。本乡的大井。凉水井村委以民事诉讼到县法院,请求取销在林水收益分成协议上乡政府所占的二成。在审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88)33号文件第…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