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种检疫申报审批制度的确立和发展 |
| |
引用本文: | 罗长荣.引种检疫申报审批制度的确立和发展[J].四川畜牧兽医,2004,31(2):23-23. |
| |
作者姓名: | 罗长荣 |
| |
作者单位: | 四川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四川,成都,610041 |
| |
摘 要: | 早在九十年代中期,我省不少地方就实施了检疫申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先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须检疫合格。”1999年6月1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四川省“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需引进种用动物
|
关 键 词: | 四川 动物引种检疫申报审批制度 《动物防疫法》 宣传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
文章编号: | 1001-8964(2004)02-0023-01 |
修稿时间: | 2003年10月28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