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进入他人承包的林地抚育采伐应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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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袁志霄.擅自进入他人承包的林地抚育采伐应如何定性[J].森林公安,2005(1):4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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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袁志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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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洛宁县森林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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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河南省某县农民张某(甲方)于1991年以3.5万元价格承包一村集体(乙方)刺槐林地。合同规定.承包期30年,在承包期内,林木归甲方所有。签合同时,张某邀好友李某到场执笔写下合同,并委托李某代为保管合同。2000年8月份,张某曾将该林地树木采伐出售,收入颇丰。见有利可图,李某便托人说合,想与张桌合伙承包该林地,遭婉拒。李某遂于2004年3月份在自己代为保管的合同中“甲方”一栏添加了自己的姓名,然后持变造后的合同书找到乡林业站工作人员,谎称该林地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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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张某 合同 代为保管 承包期 变造 合伙 定性 林地 村集体 林业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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