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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地区落实多功能拖拉机管理
引用本文:韦国星,凌明光.南宁地区落实多功能拖拉机管理[J].广西农业机械化,1998(5).
作者姓名:韦国星  凌明光
摘    要:南宁地区行政公署为贯彻执行广西区人民政府挂政发(1997)33号文精神。于1998年7月23日下发南署(1998)37号文对本地区小型多功能拖拉机管理工作作出规定:一、凡具备犁耙装置,并有烘干、加工、脱粒和短途运输功能,经自治区级农机产品鉴定机构或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鉴定达到国家专利局公告认定是小型多功能拖拉机的,不论是前驱动拖拉机或局驱动拖拉机,均属公安部门委托农机部门管理的范围。二、今后新购置的小型多功能拖拉机,属农民的统一由农机管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已在公安交警部门入户的,公安交警部门要在1998年8月底前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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