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救济的比较研究——以德国、日本、法国的民事诉讼法为考察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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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四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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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41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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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德国、法国和日本的民事诉讼权利救济与实体权利的保护、法院权力的制约紧密联系。同时,上述国家更从宪法层次配置诉讼权利的救济,明确规定了可救济的当事人诉讼权利范围和救济措施,也从程序管理或司法行政措施的角度排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救济。德国、法国和日本的民事诉讼法都采取了“金字塔式”的诉讼权利救济模式,相比之下,德国和日本的救济模式更加接近,救济范围比法国更广,对法院职权控制比法国更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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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当事人;法院;诉讼权利;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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