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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和创新基层产地检疫
引用本文:黄鹏.完善和创新基层产地检疫[J].甘肃畜牧兽医,2017,47(8).
作者姓名:黄鹏
作者单位: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三滩畜牧兽医工作站,甘肃靖远,730600
摘    要:《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明确了国家对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行申报检疫流程,即货主在屠宰、出售或运输动物及产品之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该机构接到检疫申请后,应按规定时间派官方兽医对所申报的动物及其产品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合格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基层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工作的正常进行。本文分析了基层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了对策,以供参考。

关 键 词:产地检疫  档案资料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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