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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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保振波 崔永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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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经济贸易学院,密山,158308 2. 中国民生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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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财政部2001年1月1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棗无形资产》均作出了类似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帐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各种费用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在具体实施中,研究与开发费用全部费用化的会计处理方法暴露出许多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揭示,并对研究与开发费用究竟是应该全部费用化还是资本化进行探讨,最后对研究与开发费用应采取的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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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研究与开发费用 费用化 资本化 科研与开发准备基金 |
文章编号: | 1002-2090(2002)03-0115-03 |
修稿时间: | 2002-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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