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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有权参与原地征地补偿款分配
摘    要:<正>编辑同志:我丈夫于2008年从外乡到我处做上门女婿,但一直保留着原地的户籍及责任田。2009年6月,因修建铁路,原地被征收了土地(其中包括我丈夫的部分责任田),村里共获得征地补偿款40余万元。该村通过召开全体村民大会,未上报乡政府批准即决定按每个村民3900余元的标准分配征地补偿款,同时以我丈夫系外出上门女婿为由,规定不分配给我丈夫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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