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源头监管 确保用种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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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秉义.加强源头监管 确保用种安全[J].种子科技,2009,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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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秉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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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忻州市种子管理站,山西,忻州,03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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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源头主要是新品种的选育单位、商品种子的生产加工单位以及种子的批发商等.要搞好种子管理,必须从源头人手.只有加强商品种子进入流通领域前各环节的监管,才能有效提高种子质量,防止不合格种子流入市场,确保农业用种安全.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赋予的职责,对辖区内的种子生产经营者进行有效的全程监督,重点加强品种审定、审核发证、生产加工、批发销售等环节的监管,全面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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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源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监管 安全 农作物种子 种子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者 选育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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