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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源头监管 确保用种安全
引用本文:王秉义.加强源头监管 确保用种安全[J].种子科技,2009,27(1).
作者姓名:王秉义
作者单位:忻州市种子管理站,山西,忻州,034000
摘    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源头主要是新品种的选育单位、商品种子的生产加工单位以及种子的批发商等.要搞好种子管理,必须从源头人手.只有加强商品种子进入流通领域前各环节的监管,才能有效提高种子质量,防止不合格种子流入市场,确保农业用种安全.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赋予的职责,对辖区内的种子生产经营者进行有效的全程监督,重点加强品种审定、审核发证、生产加工、批发销售等环节的监管,全面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源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监管  安全  农作物种子  种子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者  选育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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