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触电事故责任的界定原则及对策 |
| |
引用本文: | 刘锡森,王华荣.论农村触电事故责任的界定原则及对策[J].农村电工,2001(8):17-18. |
| |
作者姓名: | 刘锡森 王华荣 |
| |
作者单位: | 1. 山东省平度市电业公司 2. 山东省天正律师事务所 |
| |
摘 要: | 笔者担任山东省平度市电业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已12年之久,成功地处理了各类人畜触电事故。现结合司法实践及我国法律规定,就农村触电事故责任的界定原则及对策谈点意见,供参考。1 当前对农村触电事故责任的几种观点 农村发生人畜触电事故后,在对待和处理触电事故时,由于缺乏电业管理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不少人持有错误观点和认识。 第一种,认为电是由供电企业输送的,电费是电业公司收的,电业公司是受益者,根据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农村发生人畜触电事故后,当然应该由电业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认为村电工是管…
|
关 键 词: | 供电企业 电价 供电设施 触电事故责任界定原则 |
修稿时间: | 2001年5月11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