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兽药管理条例(二)
作者单位:   
摘    要:第十八条 兽医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必须具有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检验仪器,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兽药制剂许可证》。 《兽药制剂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期满经重新审查合格后发证。

关 键 词:兽药监督  质量管理  兽药  管理条例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