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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摘    要:<正>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节选)第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资源增殖工作,采取措施,促进渔业资源增殖。单位和个人增殖放流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在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实施。增殖放流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的水域、品种和质量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关 键 词:增殖放流  渔业资源增殖  监督管理机构  十六条  情节严重  十三陵水库  生态危害  上水库  北台  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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