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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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自治区境内的森林火灾,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印仆救,除城市市区外,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领导,同级林业行政部门归口负责的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L条规定设立森林防火机构并履行职责。各级林业行政部门之间履行森林防火工作的职责权限分工,由自治区林业行政部门规定。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林业行政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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