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4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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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对符合规定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首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将于2005年6月到期,获证企业应申请换发新的生产许可证。为了做好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换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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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生产许可证 换发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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