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益事业超砍林木应负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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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兴新.办公益事业超砍林木应负法律责任[J].广西林业,199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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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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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问:某村党支部书记赵某、村委会主任李某,为解决村里架设照明用电线,多次组织召开村组干部会议,商议砍伐一部分林木出售后筹集资金。尔后,他们到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了25方的杉木采伐许可证。接着,组织村民30多人在村集体所有的林场采伐杉木225方。村支书赵某、村委主任李某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研)发1987]23号> 《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解释》第8条规定: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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