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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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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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响通知》精神,现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如下修订:一、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算起.上述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兽医医疗单位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的程序相同.”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二)专业标准:即《兽药质量标准》,由中国兽药监察所制定、修订,农业部审批、发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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