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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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农业部孙政才部长签发第16号、第17号、第18号和第19号部长令,颁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和《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等四部规章,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这四部规章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及对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进行规范,这标志着我国动物防疫法治化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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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兽医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执业 机构管理 微生物菌 农业部 法治化 部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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