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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的关系及对接
引用本文:张攀,韩守兴.浅论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的关系及对接[J].甘肃农业,2005(9):119.
作者姓名:张攀  韩守兴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部,430060
摘    要:在行政主体和行政诉讼被告的关系上,传统行政法理念认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即行政主体,除此之外其他的组织和个人都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这一观点曾起过积极的作用,但就目前行政法发展现状来说,其弊端已暴露无疑,构建行政主体理论和行政诉讼被告制度的标准不一定要一致,在我国实行“谁行为、谁被告”和行政诉讼被告与行政责任主体相对分离的制度,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可以弥补传统思维模式的不足。

关 键 词:行为主体  行政责任主体  行政诉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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