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造福新疆各族人民 |
| |
作者姓名: | 董卫星 刘宏清 |
| |
作者单位: | 自治区林业局天保中心 |
| |
摘 要: | 1998年特大水灾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若干意见》,关于“全面停止长江、黄河流域上中游的天然林采伐,森工企业转向营林管护”的精神,国家先后在四川、云南、贵州、重庆、陕西、甘肃、青海、新疆、海南、吉林、内蒙古、黑龙江(含大兴安岭)等12个省(区、市)的重点国有林区开展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试点。
|
关 键 词: | 天然林保护工程 新疆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人民 1998年 灾后重建 兴修水利 黄河流域 森工企业 大兴安岭 国有林区 水灾后 国务院 上中游 内蒙古 黑龙江 中央 精神 试点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