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林木所有权法律制度对办理涉林案件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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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鹏.论林木所有权法律制度对办理涉林案件的影响[J].森林公安,2007(5):2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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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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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森林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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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现行法律制度看,森林(林木)所有权规定看似明确.实则含混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这说明森林资源所有权形式只有两种: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亦即公有。但另一方面,法律规定林木可以为非公有制主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第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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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林木所有权 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案件 森林资源 法律规定 非公有制 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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