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受贿罪“为他人谋利“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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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俊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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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385条规定,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才能构成受贿罪.对“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定位,刑法学界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在非法收受财物的情况下,“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一个构成要件,至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否定说“则主张,构成受贿罪,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即可,不需要再附加“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限定要件,应当在受贿罪中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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