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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兽医卫生合格证发放管理办法》法律效力的刍议
作者姓名:杨连春
作者单位:南京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210001
摘    要:农业部(1988)农(牧)字第10号《兽医卫生合格证发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88年3月2日施行以来,对从事畜禽经营单位和个人加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改变过去我国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混乱局面,防止畜禽疫病和染疫畜禽产品进入流通渠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促进畜牧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目前在依法发证,依法行政过程中,尤其是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为适应形势的需要,有必要对《办法》的法律效力作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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