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李某经营未经检疫动物被处罚案》一文的见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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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谌春湘.对《李某经营未经检疫动物被处罚案》一文的见解[J].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1(1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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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谌春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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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畜牧兽医工作站,图木舒克,843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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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疆农垦科技》2011年第3期P37页刊登张舟同志撰写的《李某经营未经检疫动物被处罚案》一文,拜读后受益匪浅,但本人对该案件的定性、运用法律条款及处罚依据方面的观点有所不同,愿与原作者及广大同仁进行商榷。1对案件名称的定性不妥作者认为本案的当事人为托运人李某和承运人黄某,对2名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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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处罚案 检疫动物 动物防疫 当事人 托运人 承运人 违法行为 案件名称 处罚依据 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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