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 |
| |
引用本文: | 孔祥智.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4(4):43-43. |
| |
作者姓名: | 孔祥智 |
| |
作者单位: | 《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 |
| |
摘 要: | 合作社是特殊类型的企业。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在英国曼彻斯特召开第31届大会,庆祝联盟成立100周年并通过了《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指出:“合作社是由自愿联合的人们,通过其共同拥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及理想的自治联合体。”合作社至少应该具备以下四个特征,这四个特征的集合就是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
|
关 键 词: | 合作社 曼彻斯特 特征 联合体 企业 联盟 经济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