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跨区作业前联合收割机的准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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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关峰 乔志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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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海林市农机总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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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按法规政策要求,做个合法经营者 1.《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规定:农机经营性服务实行有偿原则。“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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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作业前 联合收割机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跨区 安全监督管理 作业服务 行政区域 人民政府 经营性 农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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