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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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袁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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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34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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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是一名女工,于2007年7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我任仓库保管。我与男友虽同居生活,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未办理结婚登记。前些天,公司得知我已经怀孕后,以我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属于非法同居而怀孕,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我在一星期内办理交接手续。请问,公司的观点、做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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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仓库保管 计划生育 怀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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