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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了还要“赔”?——兼谈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之区别
摘    要:1999年底,某乡农业公司销售冒牌劣质化肥,造成农民经济损失2万多元,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明事实后,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万元。此后,受害农民纷纷要求农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但农业公司以被工商局已经处罚为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未果,消费者协会依法支持农民向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农业公司又提出企业严重亏损,又要交纳工商局的巨额罚款,实在无力赔偿农民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农业公司的辩解不能成立,依法判决其赔偿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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