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不应存在法律真空 |
| |
引用本文: | 吕思光,吕铭.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不应存在法律真空[J].中国农机监理,2004(12):18-19. |
| |
作者姓名: | 吕思光 吕铭 |
| |
作者单位: | 山东省农机化办公室,山东省农机化办公室 |
| |
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问题,但对农业机械的主要活动区域农村机耕道以及田间、场院、集贸市场等道路以外场所的安全监管问题,目前,没有一部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事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国家法律或者地方性法规应当对道路外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事项,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一、农业机械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
|
关 键 词: | 监督管理 集贸市场 法律 农村经济 农业机械 农村社会稳定 区域 农机安全 拖拉机 田间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