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连载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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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二十四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动物诊疗条件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与动物饲养、运输、屠宰、经营和动物产品相关的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经营有关的设施、设备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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