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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烧山法不容 当庭翻供罪难逃
引用本文:龙建华.失火烧山法不容 当庭翻供罪难逃[J].湖南林业,2006(9).
作者姓名:龙建华
摘    要:日前,安仁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发生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受害单位安仁县大石国有林场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人刘发生,是安仁县洋际乡桐岗村人。2005年,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曾以刘发生犯失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发生当庭翻供,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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