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做好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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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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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农业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成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重要意义。早籼稻从2000年新粮上市起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这是国务院针对粮食生产和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作出的重要决策,对于做好粮食供求平衡工作,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调整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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