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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六)
摘 要:
第六章种子监督管理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第五十一条种子生产经营者依法自愿成立种子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成员合法权益,为成员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市场营销和咨询等服务。第五十二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可自愿向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申请种子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
关 键 词:
种子生产经营
林业主管部门
种子管理机构
种子行业
种子执法
行业自律管理
认证机构
质量认证
进口种子
种子生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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