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协议》规避劳动法的条款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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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学胜,刘艳.《劳务协议》规避劳动法的条款无效[J].中国农资,2012(1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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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学胜 刘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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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农资》;中国农资传媒专家顾问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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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本期案例:2008年11月1日,某图书公司与江某签订《外聘员工劳务关系协议书》,约定:江某的原工作单位系某物业公司,江某与某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江某的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由江某与某物业公司自行解决。江某与某图书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而系劳务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江某的工作岗位系楼层保洁,月工资标准为1100元,劳务协议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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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物业公司 劳动法律 协议书 图书 劳动合同关系 权利义务 用人单位 劳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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