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公司一起触电事故终审改判胜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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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竹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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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409000,重庆市黔江供电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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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日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黔江区濯水镇"7.17"触电事故进行终审,原判要承担75%赔偿责任的黔江供电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6.8万余元的赔偿金全部由已故的线路产权人罗某的3名财产继承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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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黔江区 触电事故 终审 改判 继承人 财产 产权人 线路 赔偿金 供电 赔偿责任 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 |
修稿时间: | 2007-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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