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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公司一起触电事故终审改判胜诉
作者姓名:王竹章
作者单位:409000,重庆市黔江供电公司
摘    要:日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黔江区濯水镇"7.17"触电事故进行终审,原判要承担75%赔偿责任的黔江供电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6.8万余元的赔偿金全部由已故的线路产权人罗某的3名财产继承人共同承担.

关 键 词:黔江区  触电事故  终审  改判  继承人  财产  产权人  线路  赔偿金  供电  赔偿责任  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
修稿时间:2007-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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