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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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2002年9月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我省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规定如下: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3立方米或者幼树150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30立方米或者幼树1500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以150立方米或者幼树7000株为起点。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5立方米或者幼树750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75立方米或者幼树3500株为起点。三、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数量,楠竹(胸径5厘米以上)以50根折抵1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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