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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使用小区内的共有车位
作者姓名:薛志宏
作者单位: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摘    要:案例回放:2007年9月14日,原告王某与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订立了停车泊位服务协议一份,约定物业公司在王某居住的小区内为她的机动车提供停车位,每月150元,车卡成本费20元,停车期限自2007年9月14日起至2007年10月13日止。但实际履行中,王某认为物业公司在收取了服务费后没有给她提供停车泊位,她的机动车只能停放在小区内的道路和空闲场地内

关 键 词:停车位  小区  停车泊位  物业公司  服务协议  物业管理  机动车  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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