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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施行后农村五保户的生活保障更好了
作者单位:新华社
摘    要: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国务院制定了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该《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了解,新修订的《条例》重点修改了有关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渠道的规定,将原条例规定的从乡统筹、村提留中筹集,修改为主要由财政保障。新《条例》明确今后五保供养资金将在地方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给予补助。民政部部长李学举表示,这一规定将农村最困难的群众纳入了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实现了五保供养从农民集体内部的互助共济体制,向国家财政供养为主的现代社会保障体制的历史性转变。据介绍,新《条侧》还明确规定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补充渠道:一是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二是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为了确保五保供养资金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新《条例》明确要求: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此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还包括:改革农村五保供养的审批管理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建立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加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财产权利等。据悉,民政部已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地解决好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难问题,尽快实现全国五保供养对象居有其屋,屋可安居。并充分发挥农村五保供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教助三项制度的综台作用,逐步探索解决五保供养对象就医看病难的有效办法。

关 键 词:生活保障  农村  社会保障制度  《条例》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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