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解读(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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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严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解读(3)[J].湖南农业,20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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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严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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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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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续第2期第39页)
三、调解制度
调解是我国解决民事争议的传统方式,通常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彼此信任的第三人从中斡旋,通过相互谅解、让步,达成一致,解决纠纷.乡村组织调解,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的一大特色,也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制度的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有62万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502万个组级集体经济组织、2.26亿家庭承包农户,农村土地承包量多面广,情况复杂.赋予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职责,有利于把纠纷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开辟了属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有效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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