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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加强三有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
作者姓名:邹异
摘    要:所谓“三有野生动物”是指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规定,三有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但自从1989年3月1日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后,三有野生动物名录一直没有公布,因而对三有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存在许多空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几乎都已通过地方性法规,制定公布地方重点野生动物名录来弥补因三有野生动物名录未制定而留下的空白,在国家林业局1995~2000年…

关 键 词:中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 “三有野生动物“ 保护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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