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动物检疫民事案二审胜诉的体会与思考 |
| |
引用本文: | 陈靓柯,彭冬明,肖翔,汤文礼,戴庭吉.一起动物检疫民事案二审胜诉的体会与思考[J].中国动物检疫,2001,18(2):4-5. |
| |
作者姓名: | 陈靓柯 彭冬明 肖翔 汤文礼 戴庭吉 |
| |
作者单位: | 1. 江西省永新县畜牧兽医中心 343400 2. 江西永新县兽医卫生监督所 3. 江西省光要地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
| |
摘 要: | 1案由1998年3月15日江西永新县县城郊区康某将自养的7头肥猪送到永新县食品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场宰杀销售。在出栏前康某向永新县畜牧兽医中心下属的禾川动物检疫站申报检疫,该检疫站即派检疫员龙某上户对7头肥猪实施检疫,经检疫健康合格并出具了产地检疫证明,注明有效期为当天(注:康某家距被告县食品公司屠宰场仅1.5公里)。康某于3月15日上午11时许,将7头肥猪赶到食品公司屠宰场。进场前经驻场动物检疫员刘某查验产地检疫证明并对7头肥猪实施了复检,确认健康合格后由食品公司屠宰场管理人员安排进待宰栏,并告知…
|
关 键 词: | 生猪定点屠宰检疫 民事诉讼 动物防疫法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经济损失赔偿 食品公司 |
文章编号: | 1005-994(2001)02-0004-01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 点击此处可从《中国动物检疫》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中国动物检疫》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