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续)(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摘    要: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九条 采伐森林、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