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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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黄河,周杰.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的缺陷与完善[J]. 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 23(3): 202-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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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黄河 周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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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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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改革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20多年的嬗变虽非沧海桑田,但却是深刻而具革命性的。一个开放、自主、法治型的社会已初见端倪,政府的角色已由“高高在上的主宰”转变为市场经济的保障者和服务者。在经济体制方面,我国宪法已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今后改革的目标。体制的改革,社会的转型,必然引起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更新和完善。毫无疑问,民事诉讼制度作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完善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将着力从立法的缺陷和传统的诉讼观念的转变两个方面论述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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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 民事诉讼立法 决定权 支配权 当事人 权力尺度 |
文章编号: | 1008-3111(2003)03-0202-02 |
修稿时间: | 2003-04-21 |
The defects and improvements of current civil litigation legislation in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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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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