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整户消亡的承包地 增值收益可继承
摘    要:<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很多人因上学、就业等各种原因,将农业户口转为城市户口。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整户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能够作为个人遗产进行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期内,增值收益应该如何处理?对此,北京密云区法院法官以案说法,对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继承问题予以解惑。案情:原告李某与王甲、王乙、王丙系同母异父姐弟关系。原告李某是密云区A村村民,王甲、王乙、王丙是密云区B村村民。1997年9月10日,王乙以家庭名义与密云区B村经济合作社签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