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高压触电的间接故意和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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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再初.试论高压触电的间接故意和民事责任[J].农村电工,2003,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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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再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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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417000,湖南省通程律师集团宇能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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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高电压作业适用高压无过错原则,但能证明触电者是故意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压、高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赔偿时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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