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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近现代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发展问题
引用本文:刘庆龄.浅谈近现代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发展问题[J].甘肃农业,2006(10):45-46.
作者姓名:刘庆龄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233041
摘    要:一、近现代发达国家审计与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发展概况 (一)英国在掀起世界民权运动、建立合理财政制度的暴风骤雨中,最早打出了立法模式国家审计的旗帜,监督行政部门经济责任的职权,由代表人民的议会掌握,开立法模式国家审计制度之先河。1785年组建了五人审计委员会,负责国库预付款审计和行使国库预付金审计人员的职权和税收收入审计人员的职权,拥有审查各部门公共帐目的最大和最严格的权限。不过此时的审计委员会组织地位尚未独立于财务行政部门之外,其审计报告也无须向国会呈送,仅由政府内部加以管理。到了1834年,英国设立了专门的审计院,改设国库审计长负责国库公款的监督,并且以法律制度保证审计长的地位超然,更加严格地监督国库经费的收支和使用,切实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1861年下院设立决算审查委员会专门负责对决算进行审查,并向议会进行报告。1866年的《国库和审计部法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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