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对学生只承担合同责任而不承担监护责任——兼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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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春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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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师范大学法商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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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时的监护人,不承担监护责任.只承担合同责任。耒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只能是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不能转移.但监护人可将监护:识首通过依法委托转移培学校承担。学校承担的合同责任与监护人承担的监护责任是不同的。《学生事故处理办法》的正式实施,填补了立法空白,但还存在不足仍需不断改进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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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学生伤害事故 监护职责 监护责任 合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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