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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构成滥伐林木罪——与粟多海、江辉商榷
引用本文:谢伯高.杨某构成滥伐林木罪——与粟多海、江辉商榷[J].湖南林业,2003(7).
作者姓名:谢伯高
摘    要:粟多海、江辉在《湖南林业》2003年第3期“政法园地”栏目上发表的题为《检察机关为何撤诉》一文(以下简称“粟文”),提出杨某超伐林木未达到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起点而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我认为本案杨某超伐林木已达到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起点,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粟文”认为,“分析市林调队对采伐迹地技术鉴定结论:伐区采伐林木蓄积411立方米,根据统计学原理及森林资源调查允许误差10%,该鉴定结论可采伐林木的范围为369.9~452.1立方米之间。比照《刑法》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杨某超伐林木蓄积的数量是369.9-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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