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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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国家税务局: 1991年税制改革后,为实现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陆续制订了一些过渡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这些文件大都于 2000年底执行到期,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对此进行清理。为了做好衔接工作,在新的政策文件下发前,以下规定从 2001年 1月 1日后可暂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 [1998]78号 )。 二~四略。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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