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版权性的法理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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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祎璠.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版权性的法理学研究[J].河北农机,2020(2):94-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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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祎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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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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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9年河北省硕士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CXZZSS20190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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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工智能通过深度学习同时高度模仿人类的思维能力具备了接近于人类的"思维"模式,从而成为创作主体,其创作物可以与人类的创作物相媲美甚至超过人类。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工智能已不再是仅具有表达功能的工具。人工智能从创作工具到创作主体角色的转变冲击着传统的版权理论,在人工智能尚未被赋予主体身份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逻辑和法律解释难以解决人工智能能否认定为创作主体这一难题,陷入了版权认定不能的尴尬境地。此时,可以应用法律修辞这一方法,对客观的生活事实进行价值取舍,赋予特定事实以法律意义,以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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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工智能 法律修辞 价值取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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