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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续)
摘    要:第五章森林采伐第二十九条采伐森林、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第三十条公益林不得进行商品性采伐。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  森林采伐  水土保持  水土流失  商品性  公益林  林木
文章编号:2409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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